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8,宜簡,59,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期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訟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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