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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343 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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