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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 院
警 察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相對人列載為甲○○、法院、警察及乙○○,對象除甲○○以外,均不明確,客觀上亦難認定有何共同侵權行為可言,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1,000 萬元,亦未提出任何依據及證據可供參考,依照上開規定,顯屬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爰依法逕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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