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9,宜補,18,2010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 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95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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