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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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