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3,宜補,71,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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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志宏
被 告 陳阿琳
陳阿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7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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