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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李添福
相 對 人 朱周爵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6,074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查,聲請人前因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建字第15號受理在案,本件是否仍有聲請調解必要,爰請聲請人自行斟酌,附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聲請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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