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3,宜簡,121,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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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淑燕
葉文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線安置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指上訴人上訴利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千5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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