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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美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預支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僅繳納2,870元,尚不足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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