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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7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林樂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6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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