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徐緒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