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4,宜補,84,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告 林栢申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許詣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8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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