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石忠倫
陳沈珠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其於民國95年5月17日就門牌號碼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0巷00號建物及坐落基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惟查相對人石忠倫戶籍地址已遭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變更登記為該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本件調解顯難成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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