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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被 告 廖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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