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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郭純德
被 告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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