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惠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給付之訴,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劉文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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