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4,宜補,9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李建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