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4,宜補,9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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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9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簡凱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分監執行中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6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被告目前於台北分監執行中,原告需預納提解費用2,720元,本件原告如未預納提解費用而被告亦不同意墊付時,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四個月案件未進行本件即視為撤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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