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4,宜調,92,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王玉琴
王吳金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吳金招將坐落於苗栗縣(聲請人誤植為宜蘭縣)卓蘭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部,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二人公同共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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