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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鐘基芳
被 上訴人 王芊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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