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簡,162,2018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劉其琲
被 上訴人 江銀梅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於107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