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簡,211,201710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王文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