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簡,225,2018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榮池
被 告 吳金藤
蔡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權利範圍欄關於「9分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9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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