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補,268,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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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黃麗紅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吳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租賃物經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價額為4,689,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8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扣除前已繳納10,900元,尚應補繳36,53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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