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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56號
原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被 告 徐廷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3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設籍於嘉義市西區,故本院於107年4月17日所為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移轉管轄裁定應予廢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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