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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他字第2號
抗 告 人 楊寶珠
相 對 人 黃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日本院107年度宜他字第2號裁定及107年6月12日本院107年度宜他字第2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又抗告人聲明抗告狀並未表明抗告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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