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小,158,201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許湘鈴
法定代理人 許曜鵬
被 告 陳道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關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就本件車禍有無過失為本案之主要爭點,然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業經被告陳明在卷,並稱於該案件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