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小,347,2019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宜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黃欣瑢即黃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