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簡,265,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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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皓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本院宜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4,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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