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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秋妹
訴訟代理人 邱文育
林世超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素月
李容宜
林暘珉
林嘉玲
丁佩佩
石林文華
黃美嬌
朱宗毓
尹志鵬
莊家源
何恆毅
鄭秀惠
楊心緹
陳林惠
吳若綺
潘秀筠
江淑子
賴麗珍
胡瑜珍
蔡素丹
兼上二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育
被 告 李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被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固因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7款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惟恐因案情繁雜,且涉及審級利益,另本件亦與鈞院87年度訴字第138號案件相關等語,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三、經查,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僅係為確認兩造土地之界址,尚難謂案情繁雜。
至本院87年度訴字第138號請求回復原狀案件之當事人為訴外人邱政琦、東栗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東栗公司)及皇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皇凱公司),且渠等所爭執者乃係邱政琦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即本件原告所有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路00號房屋是否受有損害、損害是否為東栗公司及皇凱公司所造成、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等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認上開案件之當事人亦均與本件之兩造無涉,該案件與本件相關者,至多僅係邱政琦所有之上開房屋坐落於本件原告所有之土地上一事,要難僅因邱政琦與東栗公司及皇凱公司間有上開爭議涉訟,即認本件為案情繁雜,是本件並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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