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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被 告 劉旭峰(原名劉奇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77元,及其中38,358元自94年7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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