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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15,35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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