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盧文傑
陳建甫
被 告 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宜小調字第249號改分),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04元,及自10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五即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1萬2,094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5,890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7,555元
系爭車輛103年(西元2014年)12月出廠(本院卷第8頁)事故發生日107年3月18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7,555 x 0.369 = 2,788
折舊後價值 :7,555- 2,788 = 4,767
第二年折舊值:4,767 x 0.369 = 1,759
折舊後價值 :4,767 - 1,759 = 3,008
第三年折舊值:3,008 x 0.369 = 1,110
折舊後價值 :3,008- 1,110 = 1,898
第四年折舊值:1,898 x 0.369 x 1/3 = 233折舊後價值 :1,898-233 = 1,665
總計折舊 :5,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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