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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108年3月11日陳報狀、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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