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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藍彩鳳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106年8月29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月30日以信託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下稱系爭信託登記)(上開法律行為下合稱系爭信託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楊姵妡(下稱楊姵妡)應將系爭信託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藍彩鳳(下稱藍彩鳳)所有。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藍彩鳳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75,933元,及其中73,687元自107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屢催未還,已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
詎藍彩鳳為規避原告之強制執行,竟於106年8月29日將其所有系爭房地信託與楊姵妡而為脫產行為,並於同年8月30日完成信託登記。
惟本件債務人即藍彩鳳將其僅有系爭房地信託與楊姵妡,致己身處於無資力之狀態,提高原告追償之困難度,且藍彩鳳所有之財產除對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
故本件被告間之系爭信託行為,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明顯有害及原告對藍彩鳳行使上開債權。
為此,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答辯以:
㈠、藍彩鳳部分:
伊現在經濟有困難無法還這筆錢,且伊有身心障礙中度證明,希望原告能夠減少求償金額。
㈡、楊姵妡部分:藍彩鳳將此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在伊名下,係擔保藍彩鳳所欠伊和伊所經營大利揚公司及其他金主的債權,若藍彩鳳無法清償,則由伊代為出售處分信託標的以清償債務,信託在伊名下是合理的,如果不信託在伊名下,公司的債權及金主也是沒有保障。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提出本院107年度宜小字第61號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文件為證,並有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8年1月2日宜地壹字第1070012205號函檢附之系爭信託登記申請書件等資料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債務人如將其財產信託予他人,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或如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另有法律規定者外,原信託委託人之債權人,將無從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以求其債權獲致滿足;
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如債務人將財產信託他人,對委託人之債權人而言,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如債務人其餘財產又不足以清償對其他債權人所負之債務,則該信託行為自有害於債權,債權人即得訴請法院撤銷之。
經查,被告間為系爭信託行為後,藍彩鳳名下已無其他財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系爭信託行為有害其對藍彩鳳債權之清償,即屬非虛。
至楊姵妡辯以系爭信託係為擔保對伊和伊經營之公司及金主之債權云云,尤可見系爭信託行為有害於藍彩鳳包括原告在內之普通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利,則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系爭信託行為,並請求楊佩妡應塗銷系爭信託登記,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系爭信託行為,併請求楊姵妡將系爭信託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並宣告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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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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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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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宜蘭市 │和平 │ │346-8 │206.47 │全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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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110 │宜蘭縣宜蘭市和│住家、│一層: 69.66 │陽台24.21 │全部 │
│ │ │平段346-8地號 │三層樓│二層: 69.66 │ │ │
│ │ │--------------│鋼筋混│三層: 68.62 │ │ │
│ │ │宜蘭縣宜蘭市縣│凝土造│合計:207.94 │ │ │
│ │ │政二街108巷15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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