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補天宮
法定代理人 陳福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邱義弘
吳邱秀蘭
莊素真
邱世皓
邱雅茜
邱雅翎
邱芳仁
邱素慎
邱裕玲
邱秀英
陳瑞乾
陳建成
林秀花
陳韋宗
陳韋儒
陳韋松
陳建貴
陳巧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邱瑞芳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1樓
邱瑋萍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邱瑋珍 住基隆市○○區○○路00號
邱祈旺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邱祈源 住宜蘭縣○○市鎮○○路00巷00號
王邱碧珠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邱鈺雅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蕭邱碧蓮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邱碧霞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邱傳發 住宜蘭縣○○市○○路00號
蘇溫色薇 住基隆市○○區○○路00號2樓之1
蘇銘豐 住同上
蘇宏昌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
蘇淑美 住基隆市○○區○○路00號2樓之1
蘇惠玲 住屏東縣○○市○○路000○00號
蘇森賢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蘇建池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5樓(
蘇秀嬌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耀潾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林耀寬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林耀勇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林耀東 住同上
林速跑 住新北市○○區○○○道0段00巷00號4
樓
溫朝興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温朝宗 住同上
吳温錦雪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尤温錦桃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温燕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請求,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參。
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終止、塗銷並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
備位聲明則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存續時間及租金之數額。
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則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塗銷之地上權登記面積計算,即系爭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共計194.86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8,320元【計算式:(起訴狀附表一地上權登記面積118.84平方公尺+起訴狀附表二地上權登記面積50.67平方公尺+起訴狀附表三及四地上權登記面積25.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平方公尺=2,338,320元】。
至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核定為327,365元【計算式:(起訴狀附表一地上權登記面積118.84平方公尺+起訴狀附表二地上權登記面積50.67平方公尺+起訴狀附表三及四地上權登記面積25.35平方公尺)×申報地價1,120元/平方公尺×10%×15年=327,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二者最高者核定為2,33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20,6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