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小,230,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230號
原 告 朱永承

訴訟代理人 蔡婕渝
被 告 高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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