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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黃曉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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