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富堡 住新竹縣○○市○○路0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東長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意旨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9,049 元(應已擴張第一審訴之聲明),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