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梁惠娟
柯佳吟
被 告 京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甄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叁仟捌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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