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0,宜簡,37,2021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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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7號
110年度宜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忠熙等間請求確認鑑定無效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於110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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