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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周昶融
謝艾朋
王碧珠
柯宥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翰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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