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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93號
原 告 盧芝霖
兼法定代理人 盧妍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周辰韋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16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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