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123,2022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芊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靖懋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