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簡,130,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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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彭竹平
彭紀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67元(計算式:請求分割標的總額673,400元應繼分比例1/3=224,4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核定金額 1 土地 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 62,600元 2 土地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146,800元 3 土地 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 40,800元 4 土地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79,200元 5 土地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142,200元 6 土地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201,800元 總額合計為8,144,468元(計算式:62,600+146,800+40,800+79,200+142,200+201,800=6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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