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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2號
原 告 彭美鳳
兼輔助人 彭昕遠
兼
特別代理人 吳睿哲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郭獻勇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永信快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原告彭美鳳於本件民國(下同)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7月19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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