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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9號
原 告 方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琪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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