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簡,408,2024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408號
原 告 王俊鵬

被 告 劉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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