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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96號
原 告 楊俊宏
楊正清
黃秀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律師
上列原告楊俊宏、楊正清、黃秀真與被告游僑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25以民事擴張聲明狀為擴張訴之聲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0,224,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4,556元,尚應補繳17,4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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