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210,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8,930元核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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